【期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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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电子科技
曾用名:电子科技杂志
主办: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ISSN:1007-7820
CN:61-1291/TN
语言:中文
周期:月刊
影响因子:0.568824
被引频次:33042
数据库收录:
美国剑桥科学文摘(2013);期刊分类: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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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员工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认定为工伤

来源:电子科技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0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董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主任调解员 职工提问: 2017年,张某大学毕业后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2018年

董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主任调解员

职工提问:

2017年,张某大学毕业后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2018年3月17日星期六下午在单位上班时,张某感到身体不适,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于2018年3月17日晚11∶00被初次诊断为心肌梗塞。次日早上九点左右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死因系心肌梗塞。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劳模解答:就本案而言,张某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将视同工伤的情形分为两种: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张某在上班期间晕倒在工作岗位上,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于2018年3月18日上午9∶00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 〔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张某于2018年3月17日晚11∶00被初次诊断为心肌梗塞。因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3月 17 日晚 11∶00。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 〔2004〕256号)第三项的规定,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因此,突发心机梗塞属于突发疾病。

就本案而言,张某在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直接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期间并未发生其他事由中断这一连贯的行为。经医院于2018年3月17日晚11∶00初次诊断为心肌梗塞后,至2018年3月18日上午9∶00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间隔为10小时,并未超过48小时的限定。本案中,可以认定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即张某的死亡系工伤。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董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海淀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主任调解员职工提问:2017年,张某大学毕业后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工作。2018年3月17日星期六下午在单位上班时,张某感到身体不适,晕倒在工作岗位上。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于2018年3月17日晚11∶00被初次诊断为心肌梗塞。次日早上九点左右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死因系心肌梗塞。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劳模解答:就本案而言,张某的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将视同工伤的情形分为两种: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张某在上班期间晕倒在工作岗位上,被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于2018年3月18日上午9∶00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 〔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本案中,张某于2018年3月17日晚11∶00被初次诊断为心肌梗塞。因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3月 17 日晚 11∶00。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 〔2004〕256号)第三项的规定,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因此,突发心机梗塞属于突发疾病。就本案而言,张某在上班期间感到身体不适,直接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期间并未发生其他事由中断这一连贯的行为。经医院于2018年3月17日晚11∶00初次诊断为心肌梗塞后,至2018年3月18日上午9∶00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间隔为10小时,并未超过48小时的限定。本案中,可以认定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即张某的死亡系工伤。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文章来源:《电子科技》 网址: http://www.dzkjzz.cn/qikandaodu/2020/1009/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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